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教〔2020〕20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武装部):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制度文件,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0年11月4日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制度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生活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对3-6岁儿童集中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做好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20%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普通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普通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贫困程度分为2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免除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学前一年每生每年750元,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由市县自主确定。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具体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5:5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政策。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隶属关系或按比例等进行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
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平均补助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5:5分担。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5:5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其余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市县财政、教育等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要加强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预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统筹用于学生资助。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标准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减免保教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
第二十三条 市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使用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普通高校要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切实将指标用到学生,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本科高职学生、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研究生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陕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3〕1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1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10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9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3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2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0.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1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2.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提出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到普通高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普通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普通高校免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五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本专科在校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到地方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由高校自行制定。
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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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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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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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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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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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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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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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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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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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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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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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和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程序下达到普通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由高校自行制定。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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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 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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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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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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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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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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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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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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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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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在校生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以及在校生人数、“四个一流”建设层次、教育部学科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提出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普通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普通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普通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普通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普通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普通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普通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教育厅对普通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普通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校要利用多种手段和渠道,加大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的宣传和报道,激励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陕西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校在校生20%比例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按照在校生人数、“四个一流”建设层次、教育部学科评估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各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由普通高校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普通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档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普通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普通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普通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普通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普通高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三条 普通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并将发放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件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级(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件: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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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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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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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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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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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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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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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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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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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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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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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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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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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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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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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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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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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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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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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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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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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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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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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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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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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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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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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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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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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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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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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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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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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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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开户人户名: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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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高校审核情况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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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附件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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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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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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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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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申请类型(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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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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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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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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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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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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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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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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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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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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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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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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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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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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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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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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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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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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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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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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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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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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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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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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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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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8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先收后退”(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件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3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陕西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0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经批准设立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各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普通高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陕西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普通高中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普通高中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2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我省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第三条 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要求,组织幼儿家长认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
第五条 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幼儿家长申请,对幼儿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保教老师和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生活补助按月按标准以餐票、减收伙食费等形式,直补到人,并经幼儿家长签字确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月补助或提供伙食的,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按学期补助或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幼儿园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幼儿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