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公务员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订的《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军区司令部
2015年4月24日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公务员局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扎实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一)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参加、城乡一体、免费培训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期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生活费。参加高、中等教育培训的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3000元。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发放补贴。
(二)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培训院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年检制度。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对连续两年毕业证、职业资格证获取率和就业率低于85%的培训院校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或成人高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加分投档,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成绩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凭士兵退役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免试就读本省的成人高校专升本。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要求,对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按照《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学历、超期服役和立功受奖等情况给予加分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社区招聘专职工作人员时,比照上述规定给予加分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农村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委会“两委”班子选举。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可根据总数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优惠政策。各类商业银行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充分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一)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二)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分配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数,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企业职工总数或者招录人数等情况确定。具备一定规模且稳定经营的企业,当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数应当不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1%,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
(三)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保障其第一次就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结续签时,单位应当优先与退役士兵签订新的用工合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共享、协调机制,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经费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等;各类商业银行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小额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对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教育培训工作和接收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和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