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


西北大学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证和学生校徽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具有我校学籍学生的证明,校徽是我校的标志之一。我校学生的学生证和校徽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入校报到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第五条 学生出入校门、教学楼、图书馆等应佩带校徽或出示证件,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第六条 学生证、校徽实行一人一证一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家在外地的学生可按照铁路部门相关规定享受乘车优待,其学生证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乘车区间”一栏的到达站名,应如实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因家庭住址变化需要变更乘车区间者,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持相关证明办理。

第八条 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发学生证的,应由本人公开发布遗失作废申明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补办。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校徽由学生留存作为纪念,学生证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加盖“离校留念”印章后由本人留存。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除发证机关和保卫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押、没收学生的证件。确因特殊情况需扣押学生证件时,必须在 3 日内将扣押证件转交学生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11 29 日至 2024 11 28日施行,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西大学〔2014〕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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