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退役军人厅发〔2019〕72号)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联合颁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我们制定了 《 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10月31日
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 部门颁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 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退役军人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于部。
第三条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和支持。
第四条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是我省落实追赶超越、推进“五新”战略任务、发展“三个经济”的重要人力资源。促进他们就业、扶持他们创业,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提升能力
第五条各地应当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于部和复员于部的不同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根本,开展不同层次、模式多元、学制灵活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面向有资质的承训机构公开征集培训项目,积极开展退役军人“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试点,培育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必要时也可以面向全省开办示范性质的培训班。
第七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所需经费中省财政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八条鼓励企业职工培训中心面向本企业退役军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经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第九条承训机构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 训,培训项目符合要求并具备开班条件的,可先行拨付50 %的培训资金。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应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 92 % 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 92% 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三个月 内的就业(含自主创业)率须达90%以上。培训结束后经过绩 效考核,承训机构达到以上培训目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支付剩余的培训资金。
第十条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升学历,将符合报考条件的纳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范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资格认定并配合教育部门落实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政策。具体政策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9] 19号)等政策执行。
本省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没有享受过1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民政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在高职院校学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 活补助 ,每年不超过 3000 元,同时,学习期间所需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期限均不超过2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学院出具的学习情况证明、学习成绩单,每学年学习结束并审核后向参加高职学习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补贴,经费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渠道列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应征入伍的退役义务兵,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报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退役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学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 2 年内可以选择入学或复学,并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与驻地部队对接, 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主动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就业形势,积极宣传我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为部队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提供帮助。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要积极支持部队开展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根据部队需要开展“培训进军营”活动。
第三章 促进就业
第十四条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第十五条在军队服役 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
第十六条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不低于10 % , 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第十七条注重发挥退役军人的政治优势,选派退役军人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担任党建指导员、大专院校受聘担任政治和国防辅导员,鼓励退役军人从事辅警工作、回村(居)参选“两委”成员、担任社区工作者等。
第十八条省级每 3 年、设区市(杨凌示范区 、韩城 市、西咸新区)每 2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对为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从事军民融合事业的退役军人,入选省“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及“三秦工匠计划”的,依规给予经费补助资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退役军人, 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二十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 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标识,开设服务窗口,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贷款受理等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当每年组织开展 1 次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每3年组织1 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果展;抓住退役军人返乡季,及时发布与退役军人相匹配的就业岗位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军人;举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分享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双创“实践。
第二十四条 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协助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上门送岗等形式为辖区内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提供“一对 一”、“面对面”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及时为零就业的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确保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在20个工作日内实现动态清零。
第二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整合资源帮扶就业。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二十九条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扶持创业
第三十条 各地应当依托认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和创业导师等机构和个人,面向有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和创业导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经认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给予资金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和创业导师的监
督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优先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较多的地区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区,并按照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费用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接受不超过 3 年的创业孵化,享受低租金或 免租金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退役军人创办军民融合企业,鼓励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在国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军民融合企业 ,一次性给予1 0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000 万元。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军民融合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300 —1000万元的支持。对退役军人创办的民营企业承担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 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反担保。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以及信 用乡村推荐的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取消反担保。对还款 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和小微企业,可 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三十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创办的实体招用持退役军人合法资质证件和《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
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立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对退役军人就业失业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全覆盖,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的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积极对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
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畅通信息渠道,实施就业信息共享,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 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建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以及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等教育培训资源组成。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成员单位均具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资质。
第四十二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聘用一批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心理、法律、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就业创业导师,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团队,在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政策、编写教育培训教材等方面提供帮助 ,在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职业规划、创业指导、 吸纳就业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十三条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和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实训基地,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各地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制度完善,确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制定就业目录和培训项目包,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驻陕部队要协助驻地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就业创业辅导等前期工作。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系统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系统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按规定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负责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相关普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人生转段,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新时代作出新贡献、赢得全社会的尊崇。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各地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政策,国家有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